陈汉模、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错误执行赔偿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案 由 错误执行赔偿 案 号 (2021)最高法行赔申513号
发布日期 2021-06-11 浏览次数 36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行赔申5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汉模,男,196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公波(系陈汉模之子),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任清华。
再审申请人陈汉模因诉被申请人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洋浦管委会)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琼行赔终108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汉模以其为养殖场猪舍的合法所有权人、洋浦管委会强制拆除的行为造成了其财产损失为由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二审判决,并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撤销一审判决;3.撤销(2020)浦行不赔决1号不予赔偿决定书;4.恢复被非法强拆的猪舍700㎡原状(如无法恢复原状,按照1000元/㎡进行计算,计赔偿700000元);5.赔偿猪舍内物品损失64150元;附属物设施损失82740元;6.赔偿无法经营期间损失2759992元;7.赔偿生猪损失60295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汉模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汉模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耿宝建
审判员 熊劲松
审判员 陈 娅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许 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