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贵财、赵瑞珍错误执行赔偿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案 由 错误执行赔偿 案 号 (2021)最高法行赔申164号
发布日期 2021-05-14 浏览次数 31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行赔申1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贵财,男,195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瑞珍,女,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瑞志,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柴村迎宾北路9号。
法定代表人:张力维,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上兰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上兰村。
法定代表人:乔强,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再审申请人赵贵财、赵瑞珍、赵瑞志因诉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尖草坪区政府)、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上兰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晋行赔终22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贵财、赵瑞珍、赵瑞志申请再审称,原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驳回起诉确有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确认尖草坪区政府强征候秋梅承包的果园地等财产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全面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中,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尖草坪区政府强征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因征收土地行为涉及征收决定、征收安置补偿决定或协议、强制拆除地上附着物等多个行政行为,每个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并不相同,笼统要求确认征收行为违法,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具体。经原审法院释明后,再审申请人仍未对诉讼请求予以明确,坚持以确认强征行为违法为诉请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故原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赵贵财、赵瑞珍、赵瑞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贵财、赵瑞珍、赵瑞志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汪 斌
审判员 聂振华
审判员 梁 爽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王绍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