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增礼、广西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错误执行赔偿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案 由 错误执行赔偿 案 号 (2021)最高法行赔申504号
发布日期 2021-05-27 浏览次数 148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行赔申5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增礼,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星光大道230号。
法定代表人:何尚汉,主任。
再审申请人张增礼因诉广西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强制拆除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桂行赔终8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增礼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案涉七份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判决确认案涉强制清表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
本院认为,张增礼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增礼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田心则
审判员 宋楚潇
审判员 寇秉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筱青
书记员陈茂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