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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宪琳、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错误执行赔偿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作者:本站原创 2023-07-24

侯宪琳、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错误执行赔偿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由 错误执行赔偿   号 2021)最高法行赔申27  

  

发布日期 2021-05-06 浏览次数 64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1)最高法行赔申27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侯宪琳,男,194910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9851号。

法定代表人:朱玉明,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段店北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张庄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李君,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一审第三人:济南大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段兴东路5号。

法定代表人:刘继宽,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济南大业兴济河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段兴东路5号。

法定代表人:刘继宽,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侯宪琳因诉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槐荫区政府)、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段店北路街道办事处、济南大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济南大业兴济河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济河商城公司)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行赔终153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侯宪琳请求本院撤销一、二审行政赔偿判决,依法改判两再审被申请人就违法拆除的兴济河商城商铺以就近地段类似房屋予以调换或赔偿再审申请人房屋损失1618781.76元、营业损失22469.40元、安置费16518.60元、搬迁费1436.40元、装修费4104元。其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1.认定事实错误。再审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证明“兴济河商城项目”系槐荫区政府于2001年依法建设的项目,原审法院认定涉案商城系违法建筑错误,对两再审被申请人违法暴力强拆兴济河商城和再审申请人拥有该商城商铺产权且拥有物权利益的事实未查明,对政府公信力和再审申请人的信赖利益未予考虑。2.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存在不适用赔偿或补偿相关法律的错误。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再审申请人侯宪琳提出的赔偿请求能否成立。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侯宪琳与兴济河商城公司签订的是商铺经营使用权合同,而非买卖合同。其并非涉案商城的建造人及产权人,而是取得长期经营使用权的承租人。因涉案商城建设在城市河道之上,没有合法的审批手续,并已列入济南市第三期违法建设拆除任务台账,故涉案商城系因违法建筑而被强制拆除,并非被政府征收。据此,本案侯宪琳提出以就近地段类似房屋予以调换或赔偿其房屋损失以及安置费、搬迁费、装修费等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至于侯宪琳所提出的营业损失问题,根据其与本案第三人兴济河商城公司签订的《商铺经营使用权合同》中规定的“如遇政府重大规划,需搬迁商城,造成乙方无法经营使用时,甲方将无条件退还未使用年限租金”条款,该类损失争议属于民事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可以通过民事途径予以解决。本案侯宪琳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侯宪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侯宪琳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于 泓

审判员 朱宏伟

审判员 仝 蕾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潋

书记员余艺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