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晓宇、杭州市人民政府错误执行赔偿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案 由 错误执行赔偿 案 号 (2021)浙行赔终6号
发布日期 2021-03-29 浏览次数 278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浙行赔终6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阮晓宇,男,196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起诉人)杭州市人民政府。
上诉人阮晓宇诉杭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行赔初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阮晓宇上诉称,被上诉人作为“杭州东站枢纽工程项目”拆迁总组织者及实施强拆行政机关的行政上级双重主体身份,必须承担实际行政赔偿、补偿及行政监督的双重行政主体责任和共同义务。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已经生效的(2014)浙杭行初字第135号行政判决书,房屋拆除行为系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作出。现上诉人以杭州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就房屋拆除行为提起赔偿诉讼,应受生效裁判所羁束。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吕舸南
审判员 胡华锋
审判员 滕灵勇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丁 波